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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6月29日 来源:医保科
一、省本级、长沙市、长沙县城镇职工参保人员
(一)门诊:
1、参保职工妊娠期满20周,参保满10个月持准生证、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备案登记,方能享受妊娠期检查费报销待遇,省、市、长沙县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单胎生育报销600元,多胎700元。
2、终止妊娠、上环、取环或其他计生手术门诊就医后,计生费用可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结算,上环、取环报销100元,早孕人流400元。报销需提供本院此次就诊的门诊发票、身份证、社保卡、结婚证复印件,早孕人流还需提供B超单。
(二)住院:
1、早孕人流、中孕引产或住院分娩者,持参保人员住院通知单和社保卡、身份证、准生证(中孕引产或住院分娩)、结婚证(早孕人流)复印件在出入院结算中心办理医保登记手续。
2、统筹基金全额支付的项目范围。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必需的手术费、药费、诊查费、检查费、治疗费、护理费、化验费、特殊材料费等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;分娩住院床位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元/天。
3、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范围。婴儿诊治费、陪人费、空调费、生活物品购置费、膳食费、超标准床位费、无痛分娩费、镇痛泵费以及其他本人要求享受特殊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。
4、参保人员有特殊服务需求,属下列情形之一的,统筹基金仍按定额控制标准支付,超标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:
(1)要求在日床位费超过统筹支付标准300%以上的病房待产与康复的;
(2)要求剖宫产按平常结算的;
(3)要求术后镇痛或无痛分娩的;
(4)申请异地分娩的。
5、参保人员有特殊医疗服务需求时,须配合医护人员逐项填写《长沙城区生育保险特需服务或特殊项目自费同意书》。
二、长沙市、长沙县城乡居民参保人员
(一)、门诊:
参保人员妊娠期满20周,参保满10个月持社保卡、准生证、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备案登记,妊娠期产前检查费报销300元。
(二)、住院:
参保人员分娩住院请持参保人员住院通知单,社保卡、准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在出入院结算中心办理医保登记,平产报销1000元,剖宫产报销1300元。
医保咨询投诉电话:0731-869497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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